來源:建筑工程魯班聯盟
一般來說,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都應實施基坑監測。具體說來,哪些基坑工程必須監測?哪些還需專家論證?基坑監測測什么?誰來測?等等這些問題,工程人都要應知應會。
應實施監測的基坑工程:
(2)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①土質基坑;②極軟巖基坑、破碎的軟巖基坑、極破碎的巖體基坑;③上部為土體,下部為極軟巖、破碎的軟巖、極破碎的巖體構成的土巖組合基坑。(3)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
下列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進行專項論證:
(2)鄰近重要建筑、設施、管線等破壞后果很嚴重的基坑工程;(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一、二級基坑工程;(5)其他需要論證的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
基坑工程監測工作應貫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工作應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為止。對有特殊要求的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才能結束。
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現場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基坑工程整個施工期內,每天均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巡視檢查應包括主要內容:支護結構、施工狀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及其他巡視檢查內容。巡視檢查的方法以目測為主,可輔以錘、釬、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設備進行。
基坑工程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2)應根據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周邊環境條件、支護類型及施工場地等確定基坑工程監測項目、監測點布置、監測方法、監測頻率和監測預警。(3)應至少進行圍護墻頂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邊建筑、道路等沉降監測,并應根據項目技術設計條件對圍護墻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支護結構內力、土壓力、孔隙水壓力等進行監測。(4)監測點應沿基坑圍護墻頂部周邊布設,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點。(5)當基坑監測達到變形預警值,或基坑出現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基坑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出現大的變形時,應立即進行預警。(6)基坑降水應對水位降深進行監測,地下水回灌施工應對回灌量和水質進行監測。(7)逆作法施工應全過程進行監測。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應通知有關各方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
(1)基坑支護結構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2)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3)基坑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出現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4)基坑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地下裂縫、地面下陷;(5)基坑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6)凍土基坑經受凍融循環時,基坑周邊土體溫度顯著上升,發生明顯的凍融變形;(7)出現其他危險需要報警的情況。